《安徽省商标法实施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旨在加强安徽省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注册、使用、管理质量,维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申请
1. 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应当进行商标查询,了解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明等。
4. 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申请人基本信息、商标名称、商标类别、商标专用权要求、申请理由等。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商标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规定、身份证明是否齐全等。
2.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通知申请人。
3. 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注册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
商标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范围
1. 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2. 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者其 advertising中。
3. 商标注册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用于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不得用于误导消费者。
(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1. 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商标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 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资料报告商标局,以便商标局对其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商标注册变更
1. 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向商标注册人发放《商标注册变更证明》。
(二)商标注册续展
1. 商标注册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续展。
2.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续展决定,并向商标注册人发放《商标注册续展证明》。
(三)商标注册转让
1.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转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转让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转让决定,并向商标注册人发放《商标注册转让证明》。
《安徽省商标法实施指引》 图1
(四)商标注册撤销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撤销: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
(2)注册商标的申请基于欺骗、误导等不正当手段的;
(3)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义务的;
(4)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或者撤销的。
2.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撤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撤销决定,并向商标注册人发放《商标注册撤销证明》。
(五)商标注册终止
1. 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终止,并向商标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终止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终止决定,并向商标注册人发放《商标注册终止证明》。
商标争议处理
(一)商标争议申请
1.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注册证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争议处理。
2.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决定提起争议处理,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二)商标争议处理程序
1. 商标局收到商标争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
2. 商标局作出商标争议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争议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
商标法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一)商标法的宣传
1. 商标局应当加强对商标法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商标法的了解和认识。
2.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商标局开展商标法宣传活动。
(二)商标法的培训
1. 商标局应当开展商标法培训工作,提高商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2.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商标局开展商标法培训工作。
(三)商标法的服务
1. 商标局应当提供商标法服务,回答社会公众的。
2. 商标局可以通过网站、、来访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商标法服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