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56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是什么?
商标法56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二)他人的姓名、名称、、、号码、标志、符号、图像或者其组合;(三)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成分、规格型号;(四)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成分、规格型号的图形、字母、数字、图形组合;(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法56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通用名称是指商品 common name 的名称,即该商品所通用的名称。如果某个商标注册了通用名称,则该商标不得注册其他与该通用名称相同的商标。
2. 他人的姓名、名称、、、号码、标志、符号、图像或者其组合。如果某个商标注册了他人的姓名、名称、、、号码、标志、符号、图像等,则该商标不得注册与他人的姓名、名称、、、号码、标志、符号、图像相同的商标。
3. 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成分、规格型号。这些方面的信息是描述商品的基本属性的信息,因此如果某个商标注册了这些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则该商标不得注册其他与该信息相同的商标。
商标法56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是什么? 图1
4. 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成分、规格型号的图形、字母、数字、图形组合。这些方面的信息是描述商品属性的信息,但如果某个商标注册了这些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则该商标不得注册其他与该信息相同的商标。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志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如果某个商标注册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则该商标不得注册其他与该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上述适用范围内,商标法56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一种使用标记,即商标必须是一种使用中的标志,而不是一种纯粹的名称、、、号码、标志、符号、图像等。
2.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如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3.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和批准。
4. 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情况,则该商标不得继续使用。
商标法56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非常明确,即不得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他人的姓名、名称、、、号码、标志、符号、图像或者其组合,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成分、规格型号,以及表示商品属性的图形、字母、数字、图形组合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一种使用标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和批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