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条: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规定
第五十条 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规定
商标注册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商标注册申请书;
2. 商标注册证的申请表格;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商标图案;
5. 申请人的地址证明文件。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批准商标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商标使用
(一)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他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抄袭、模仿或者使用近似商标。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商标注册人不得转让其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商标的变更、续展、无效宣告、撤销等权利。
商标侵权行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条: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规定 图1
1.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
3. 商标注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用他人商标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理。
商标争议处理
(一)对于商标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解决。
(二)商标局在接到商标争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三)对于商标争议的处理,应当自接到商标争议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其他
(一)本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本解释由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四)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