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先用权原有范围的界定与适用》

作者:橘虞初梦 |

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使用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对该商标享有的权益。先用权制度旨在鼓励创公平竞争,保护使用者的利益,避免因商标注册的阻碍而导致市场混淆。随着经济全球化、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商标领域的先用权问题日益凸显,如何界定和适用先用权已成为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先用权的范围界定

1. 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先用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使用商标;(2)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影响;(3)已登记商标;(4)未申请商标注册。这四个要件是先用权发生的必备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构成先用权。

2. 先用权的适用范围

《商标法先用权原有范围的界定与适用》 图1

《商标法先用权原有范围的界定与适用》 图1

先用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时,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3)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4)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先用权的适用条件及限制

1. 先用权的适用条件

(1)使用商标的行为必须是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或者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如果商标使用行为发生在商标注册后,则不再享有先用权。

(2)使用商标的行为必须是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影响的。先用权的发生需要商标的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否则,即使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享有先用权。

(3)已登记的商标。只有已登记的商标,才能享有先用权。如果商标尚未登记,即使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享有先用权。

2. 先用权的限制

(1)先用权不享有商标权。先用权只是临时性的权益,不享有商标权的权利。在先用权期限届满后,如果未经商标注册,则无权继续使用该商标。

(2)先用权不得转让。先用权是一种临时性的权益,不是财产权,因此不能进行转让。

(3)先用权不得作为侵权行为的依据。先用权只是临时性的权益,并不是侵权行为的依据。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如果争议双方都主张先用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先用权为依据而判定侵权行为。

先用权是商标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使用者的利益、鼓励公平竞争以及防止市场混淆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对先用权进行正确的界定和适用。我们也要注意先用权的限制,避免将先用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依据。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先用权,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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