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款的适用规定与解释》

作者:橘虞初梦 |

《商标法》第十条款的适用规定与解释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款规定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旨在对《商标法》第十条款的适用规定与解释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商标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商标法第十条款的文本及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款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不得使用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的专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称、、号码、标志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上述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款的适用规定与解释

1.专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定义及范围

专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是指在先权利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这些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权。

专有名称包括:姓名、名称、、号码、标志等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的字符或者符号。某些国际组织、政府机构、企业的名称,以及某些具有地域特色的地名、产品名称等,可以构成专有名称。

专有图形包括: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的图形、图案、标志等。某些企业的标志、产品包装上的图案、广告中的形象等,可以构成专有图形。

2.通用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定义及范围

通用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是指在相关商品上广泛使用、无显著性和独占性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这些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不能作为商标权的基本要素。

通用名称包括:与商品的原料、工艺、用途等相关的名称,如“钢铁”、“纺织品”等。这些名称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权的基本要素。

通用图形包括:与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方式等相关的图形,如某些商品上的图案、某些企业的标准字、符号等。这些图形也不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不能作为商标权的基本要素。

3.他人姓名、名称、、号码、标志或者其组合的定义及范围

他人姓名、名称、、号码、标志或者其组合,是指在先权利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的,且不属于专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这些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可能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也可能不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

他人姓名包括:个人姓名、地名、企业名称等。这些名称可能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也可能不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

他人名称包括:在先权利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的名称。这些名称可能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也可能不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

他人包括:在先权利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的。这些不具有显著性和独占性,不能作为商标权的基本要素。

《商标法第十条款的适用规定与解释》 图1

《商标法第十条款的适用规定与解释》 图1

他人电话号码包括:在先权利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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