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案例解析:商标侵权纠纷的处则

作者:暖港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商标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有着更为明确的规定。以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为例,结合具体案例,解析商标侵权纠纷的处则。

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的规定

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可能产生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

案例解析

案例一:A公司诉B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A公司拥有一注册商标,该商标为“ABC”,用于其生产的某种产品。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与A公司产品相类似的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了“ABC”标识。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致使公众可能产生混淆,构成侵权。根据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C公司诉D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案例解析:商标侵权纠纷的处则 图1

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案例解析:商标侵权纠纷的处则 图1

C公司拥有一注册商标,该商标为“绿野”,用于其销售的某种农产品。D公司在未经C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与C公司产品相类似的农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了“绿野”标识。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D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D公司在未经C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农产品上使用与C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致使公众可能产生混淆,构成侵权。根据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的规定,D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处则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的侵权判断标准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识,致使公众可能产生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这一标准体现了对商标注册权的保护,以及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结合案例,我们判断侵权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商标注册权人的产品相同或者近似,以及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与商标注册权人的产品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会导致公众混淆,那么被控侵权的行为就构成侵犯商标权。

新商标法57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应根据被控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商标注册权人的产品相同或者近似,以及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只有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满足这些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从而保护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众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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