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条:关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规定

作者:花海 |

第六十条:关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规定

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六十条:关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规定 图1

商标法》第六十条:关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规定 图1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批准,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商标标志;(三)商标名称;(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五)商标局的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下列因素进行审查:(一)申请人的国籍;(二)商标的显著性;(三)商标的合法性;(四)商标的实用性;(五)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抵触。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文件及资料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初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出初步批准通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更正通知,通知申请人进行更正。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的正式文件,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法律文件。商标注册证上应当载明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注册人、地址、注册日期等内容。商标注册证的式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经其许可,他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商标使用是商标权的内容之一,是商标权人实现其权利的方式。商标使用有利于区别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度,是商标权人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手段。

商标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标记;(二)没有注册商标的,应当使用商品名称或者图形描述;(三)他人的商标不得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

商标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其商标;(二)没有注册商标的,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

商标使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二)不得使用他人商标的图形、文字、拼音等要素进行拼写或者暗示;(三)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广告、价格、广告宣传、说明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商标侵权是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广告、价格、广告宣传、说明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的;(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广告、价格、广告宣传、说明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

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消除侵权标志;(三)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四)销毁侵权产品。

商标争议处理

商标争议处理,是指对商标权人提出的商标争议请求,商标局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商标争议处理是解决商标争议的法定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商标争议处理包括以下几种:(一)商标评审;(二)商标撤销;(三)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局对商标争议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活动。商标评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局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其注册,并依法给予商标权人赔偿的活动。商标撤销是为了纠正商标法规定范围内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局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宣告其注册无效的活动。商标无效宣告是为了维护商标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六十条关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规定,是商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标注册、使用、侵权及其争议处理等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商标权的实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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