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商标注册
1.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2)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商标样式等。
2.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 商标注册申请的批准。
(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批准申请注册,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
(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不予批准注册,并通知申请人。
商标使用
1. 商标使用的禁止。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同意,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
2. 商标使用的限制。
(1)他人不得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
(2)他人不得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致使公众产生混淆。
商标侵权行为
1.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他人不得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致使公众产生混淆。
(2)有其他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 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到商标侵权行为的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
(1)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要求消除侵权行为的后果,并依法赔偿损失。
商标争议处理
1. 商标争议的提起。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或者商标注册后,发生商标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争议处理。
2. 商标争议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争议申请后,应当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其他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
3.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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