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也是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法律。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权利人将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 图1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够传达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不会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提出。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缴纳相应的费用。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上述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或者撤销商标注册申请。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即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能取得商标注册证。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拒绝或者撤销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结果,可以在中国工商出版社和社会各界查询。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利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开拓市场、扩大经营的重要手段。希望各界朋友能够了解商标法,正确使用商标,共同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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