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次修正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已历经四次修正。商标法第四次修正于2019年4月21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介绍商标法第四次修正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的时间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是在及其会的监督下进行的。2019年4月21日,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共八章,九三条内容。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
1. 增加条款,明确遗传资源保护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在保留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遗传资源保护的内容。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于食品、药品等商品或者服务的遗传资源,有关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可以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这一条款的增加意味着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助于防止对遗传资源的滥用和破坏。
2. 增加条款,规范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的内容。第四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商标。”还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包括禁止未经授权使用、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非商标商品或服务、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等。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保护水平。
3. 修改条款,完善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条件和程序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对商标注册和使用条件及程序进行了修改,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将第四条款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的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将第五条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无效:(一)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二)申请提交不符合规定格式;(三)申请人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四)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所申请的商标 scope 不同;(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 phone 或者邮箱等事项发生变更;(六)商标局应当否决的其他情形。”
(3)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提出申请,由商标局审查。申请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4)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5)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条件”和“商标注册和使用程序”。
4. 其他修改内容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
(1)增加条款,规范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增加了地理标志注册和使用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来源于特定地域、具有其他地域特征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标志或者图像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一)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二)公众广泛认可;(三)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健康等方面具有其他显著特征。”
(2)完善国际注册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对国际注册商标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第四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前,应当将该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还增加了关于国际注册商标的维持、变更、取消和注销等内容。
(3)其他修改内容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
1. 增加条款,规范网络的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增加了网络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规定。第四条款规定:“网络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进行商标使用,适用本章规定。”
2. 完善商标的使用管理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完善了商标的使用管理,增加了对商标使用者的教育和引导。第五十条款规定:“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标注册者、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引导其依法使用商标。”
3. 增加条款,规范注册商标的程序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增加了注册商标的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 phone 或者邮箱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4. 其他修改内容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
(1)增加条款,规范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增加了地理标志注册和使用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来源于特定地域、具有其他地域特征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标志或者图像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一)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二)公众广泛认可;(三)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健康等方面具有其他显著特征。”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图1
(2)完善国际注册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对国际注册商标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第四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前,应当将该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还增加了关于国际注册商标的维持、变更、取消和注销等内容。
(3)其他修改内容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
1. 增加条款,规范网络的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增加了网络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九条款规定:“网络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进行商标使用,适用本章规定。”
2. 完善商标的使用管理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完善了商标的使用管理,增加了对商标使用者的教育和引导。第五十条款规定:“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标注册者、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引导其依法使用商标。”
3. 增加条款,规范注册商标的程序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增加了注册商标的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 phone 或者邮箱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4. 其他修改内容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
(1)增加条款,规范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增加了地理标志注册和使用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来源于特定地域、具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