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2019|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与实务适用

作者:冷兮 |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商标不仅仅是一个符号或标识,更是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资产之一。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权利行使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其中关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相关内容引发了广泛关注。从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全面解读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在2019年商标法框架下的适用与发展。

章 特权利用尽原则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1.1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定义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简称“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当商标权利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首次投放市场后,其对该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再具有排他性。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商标权人与其他合法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商标权的促进市场竞争。

商标法2019|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与实务适用 图1

商标法2019|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与实务适用 图1

1.2 权利用尽原则的主要功能

权利用尽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限制权利滥用:防止商标权人在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后,通过控制后续使用行为而垄断市场份额;

鼓励市场竞争:为合法经营者提供一定的自由空间,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因商标权过度扩张导致的市场壁垒,维护消费者选择权。

1.3 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依据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在多个条款中体现了权利用尽原则的精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二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条款,均为权利用尽原则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基础

2.1 美国与欧盟的权利用尽原则

在国际范围内,权利用尽原则主要包括“首次销售地域主义”(First-Sale Doctrine)和“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ation)两大类型。

商标法2019|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与实务适用 图2

商标法2019|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与实务适用 图2

美国模式:采取“单一分配体系”,即商标权人在首次销售后,商标权利在美国境内不再具有排他性;

欧盟模式:采用“双轨制”,允许平行进口的仍需尊重原商标权人的市场分配策略。

2.2 我国权利用尽原则的本土化

我国2019年《商标法》在吸收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权利保护体系。主要特点包括:

平衡保护:既注重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分类适用: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权利行使标准。

权利用尽原则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

3.1 商标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口相同商标的商品。2019年《商标法》对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合法来源抗辩:被诉侵权人若能证明其商品来源于合法渠道,则可主张不构成侵权;

例外情形:当平行进口可能对商标权人的市场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时,商标权人有权阻止相关行为。

3.2 商标权利用尽与二次销售

在商业实践中,许多企业会通过代理商、经销商等多层次分销体行商品销售。如何界定权利的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权利穷竭:当商标权利人在首次销售中明确表明其对后续使用的放任态度,则可视为权利已经穷竭;

合理使用限制:即便在权利用尽的情况下,合法经营者仍需尊重商标的基本功能,避免损害商标的识别性和商业信誉。

3.3 商标权利用尽与网络环境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线上化、隐蔽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面临以下挑战:

跨境交易复杂性: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权利用尽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技术手段的创新:如“深度伪造”(Deepfake)等新技术可能被用于假冒商标行为。

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边界

4.1 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商标专用权包括以下几项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有关的标识。

4.2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权利穷竭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首次销售完成:商标权人已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

2. 合法来源证明:被诉侵权人需提供其商品来源于合法渠道的证据;

3. 无恶意因素:被诉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

4.3 恶意抢注与权利用尽原则

恶意抢注商标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此,《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有权主张无效宣告并要求赔偿。

权利用尽原则的

5.1 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商标保护模式面临新的考验。如何在数据化、智能化的商业环境中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5.2 全球化背景下的协调与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权利用尽规则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冲突。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显得尤为重要。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9年《商标法》的修订为这一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框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如何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权利用尽原则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版

2. 李明德:《商标法原理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3. 王晫:《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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