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关于异议的实用教程》

作者:淡墨余香 |

商标注册是企业走向市场、拓展业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商标注册受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商标构成近似等,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异议程序解决。了解商标异议程序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和使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篇文章将围绕《中国商标法关于异议的实用教程》展开论述,详细介绍商标异议的基本概念、异议程序、异议请求及审查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标异议程序,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商标异议的基本概念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反对意见。商标异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商标注册造成市场混淆,确保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异议应当由商标局的审查员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15日内提出。自商标异议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可以提出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答辩意见的,异议视为成立。

《中国商标法关于异议的实用教程》 图1

《中国商标法关于异议的实用教程》 图1

异议程序

1. 异议申请

提出商标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的;

(2)商标标识;

(3)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

(4)证据材料;

(5)其他必要的说明。

2. 异议审查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商标的近似性、是否构成混淆等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异议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 异议决定

商标局在审查异议申请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于异议成立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商标注册申请,并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可以维持商标注册申请,并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异议请求及审查

1. 异议请求

商标异议请求应当包括以下

(1)申请人的;

(2)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注册商标;

(3)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

(4)证据材料;

(5)其他必要的说明。

2. 审查

商标局收到异议请求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商标的近似性、是否构成混淆等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异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或者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商标异议程序是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了解商标异议的基本概念、异议程序、异议请求及审查等内容,有助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和使用者更好地把握商标异议程序的内涵和外延,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本篇文章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也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可以为他们在商标异议领域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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