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视野下的获得显著性评析

作者:相思寄 |

trademarks"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商标法中“获得显著性”的概念、法律地位、判定标准及现实困境进行系统评析,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和立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商标法视野下的获得显著性评析 图1

商标法视野下的获得显著性评析 图1

“商标法获得显著性”概述

在现代商标法律体系中,商标的显著性(distinctiveness)是决定一个标识是否适格成为注册商标的核心要素。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各国 trademark laws 的规定,商标的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标识本身在词源、外观或其他属性上即具备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臆造词(arbitrary marks)或虚构词(coined terms)往往天然具有较高显著性。而“获得显著性”则强调的是,尽管一标识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但通过权利人在市场中的长期使用和宣传,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联系。

我国《商标法》在2019年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获得显著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前款所称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使用获得。”这一条款为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提供了通过使用途径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商标法中“获得显著性”的理论基础

(一)获得显著性的法律属性

获得显著性虽然晚于固有显著性出现,但在理论上具有独立价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并非所有能够成为商标的标识都具备固有的显著特征。地理名称、常用名词或描述性词汇等,本身可能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通过持续、广泛的商业使用和宣传,这些标识可以逐渐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从而获得识别功能。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其他国家的商标立法,都普遍承认“获得显著性”的重要性。欧盟《商标指令》明确规定:“任何能够使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均可作为商标注册。”这一规定为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提供了注册的可能性。

(二)获得显著性的判定标准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获得显著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使用的时间与范围: 原告需证明其在先使用的事实,包括使用的时间长短、地域覆盖以及宣传力度等。一般而言,持续且广泛的市场行为更容易证明显著性的获得。

2. 相关公众的认知度: 通过调查或证据表明,在特定领域内相关消费者能够将该标识与原告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3. “获得显著性”的认定还需考虑公平竞争原则,避免对已经投入市场的合法经营者造成损害。在后权利人如果恶意摹仿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则可能面临无效宣告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对“获得显著性”案件的审理呈现出以下特点:

1. 行业特性的影响: 不同行业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认知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判定中需要充分考虑所属领域的特殊性。在高科技领域,技术术语的使用往往会导致较高的初始混淆可能性。

2. 时间因素的重要性: 理论上,“获得显著性”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市场培育才能实现。

3. 证据的严格要求: 在司法审查中,原告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许可协议、广告宣传记录、消费者调查报告等,以证明其标识具备区分功能。

“获得显著性”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尽管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获得显著性”的判定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和审查尺度仍存在一定差异。在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仅要求原告提供一定数量的广告投放记录即可认定显著性;而在其他案件中,则可能要求更为严格的市场调查数据。

(二)举证难度较大

获得显著性案件往往需要原告提交大量的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连续多年的商标使用记录;

- 广告宣传的具体金额、覆盖范围及方式;

- 消费者调查报告或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

- 商标在市场中的实际表现数据(如销售额情况)。

这些要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构成沉重负担,尤其在面对恶意抢注行为时,其维权成本往往过高。

(三)与先申请原则的冲突

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先申请”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些情况下,恶意抢注者可能抢先注册一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而真正投入市场使用的主体只能通过主张获得显著性来维护权益。这种情况下,后用户的权益保护面临较大困难。

在实践中,些申请人故意针对知名度较高的非注册商标进行抢注,随后以“未注册不能对抗在先申请”为由发起争议,使真正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经营者陷入被动局面。

(四)国际协调中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标保护的跨国性问题日益突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获得显著性”的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跨国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面临法律冲突的风险。

在欧盟地区,相对于美国更倾向于强调使用的重要性,因此在处理跨国商标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点。

优化路径与

(一)完善法律适用标准

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进一步统一“获得显著性”案件的审查标准。

商标法视野下的获得显著性评析 图2

商标法视野下的获得显著性评析 图2

- 明确不同类型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 设定合理的行业标准,避免过于宽泛或严苛;

- 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需求。

(二)降低举证难度

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商标权属信息数据库的方式,为原告提供更便利的举证途径。

- 要求行政机关建立更为详细的使用记录备案制度;

- 推动行业协会设立统一的市场调研标准,为企业提供参考依据。

(三)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对于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面对抢注或傍名牌行为时,应当加大法律保护力度。具体而言:

- 可以考虑引入“反混淆原则”,将显著性认定与公平竞争原则相结合;

- 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适当降低举证要求。

(四)推动国际协调

积极参与国际商标组织的规则制定工作,推动建立更加统一的显著性判定标准。加强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为跨国企业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获得显著性”的评审程序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更加便捷地记录和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可以更准确地评估消费者认知度。这些技术创新有望进一步提高商标确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获得显著性”作为商标注册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创新评审机制,我们完全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将更加科学化、体系化,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工商出版社,2023年版。

2.《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年发布。

3.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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