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公司开除后的仲裁申请范本
被公司开除仲裁范文
背景及问题阐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常常会采取裁员、辞退等手段。而员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以被公司开除为背景,阐述相关法律概念及仲裁流程,以期为员工提供参考。
法律概念
1.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障、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休息时间、休假制度、解除终止等內容。
2.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根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均视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3. 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原因等因素确定,一般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流程
1. 申请劳动仲裁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工资单等相关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
2.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的合法性。符合要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安排开庭审理。
3.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束后,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劳动纠纷的基本事实、证据、裁决结果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注意事项
1.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性
员工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时效性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选择合适的仲裁委员会
员工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如有必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保留证据
在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员工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工资单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在仲裁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的裁决。员工也应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及选择合适的仲裁委员会。
被公司开除后的仲裁申请范本图1
仲裁申请范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裁员、解雇等劳动纠纷。作为劳动者,在遇到被公司开除的情况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点介绍被公司开除后的仲裁申请流程、材料及注意事项,为劳动者提供参考。
仲裁申请的基本流程
1. 申请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被公司开除后,劳动者应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自被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在时效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被开除后的仲裁申请范本 图2
(1)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送达等基本信息,并明确申请仲裁的具体事项、事实和理由。
(2)证明被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加班记录、调岗通知、罚款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
(3)其他支持证据。如工友证明、照片、录音等。
3.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仲裁费。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劳动者发送仲裁通知。
仲裁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1. 劳动仲裁申请书应简洁明了,内容完整。避免使用模糊、重复、不清晰的语言,以便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
2. 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如提供虚据,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提交的材料应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并标明材料顺序和目录。
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
1.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主动、及时地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沟通,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以便于案件公正审理。
2. 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代理律师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纠纷,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自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被开除后,劳动者在规定时效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仲裁时,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劳动者应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遵循法律程序,以提高仲裁申请的成功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