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刑法》第134条与第135条:解读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生产安全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规定,尤其是第134条和第135条,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这两条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深入探讨《刑法》第134条与第135条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及其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第134条解读
法条内容
《刑法》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款项:
《刑法》第134条与第135条:解读与适用 图1
1. 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款(新增于《刑法修正案(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解读
第134条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人设立的罪名。款适用于由于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而第二款则针对明知危险存在仍强制他人冒险作业的情况,这在近年来频发的矿山、建筑等行业尤为常见。
《刑法》第134条与第135条:解读与适用 图2
构成要件
主体:通常为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既可以是直接操作人员,也可以是管理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故意,尤其是在第二款中,行为人必须“明知”存在危险仍强制他人冒险。
客体: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135条解读
法条内容
《刑法》第135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责任罪”,具体内容包括:
1. 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解读
第135条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责任。该条款明确了企业及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和责任,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
构成要件
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方面:通常是过失,但不排除故意的情况,尤其是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时。
客体: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134条与第135条的异同
1. 主体范围不同:
第134条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第135条的主体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2. 客观行为不同:
第134条侧重于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过失和故意;
第135条侧重于由于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情况。
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罪名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第134条与第135条的适用常常存在争议。某些情况下,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符合第135条)的也存在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情形(符合第134条)。需要根据具体行为进行罪名认定。
刑罚适用
两者在刑罚设置上有所不同:
第134条:最高可至七年有期徒刑;
第135条: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升至五年以上。
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根据第135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
某煤矿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工人进入尚未排除安全隐患的矿井区域作业,最终引发瓦斯爆炸,造成多人伤亡。此案中,负责人因符合第134条第二款的规定而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刑法》第134条与第135条的相关规定也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将更加注重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也会加强对“明知故犯”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这两条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发展需求,不断经验教训,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第134条与第135条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核心法律,在预防和惩治重大责任事故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两条法律条款,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还能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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