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侵犯肖像权的案例解析

作者:南酒 |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夫妻之间因侵犯肖像权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夫妻之间侵犯肖像权的情况进行解析,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案例: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间侵犯肖像权而引发的纠纷。原告小杨与被告大李于在某年结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李在不经小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小杨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导致小杨的肖像被广泛传播,且被用于多种低俗、不雅的广告中。小杨认为大李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故将大李诉至法院,要求大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损害自然人的肖像权。”在本案中,大李未经小杨同意,擅自使用小杨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小杨的肖像权。

夫妻之间侵犯肖像权的案例解析 图1

夫妻之间侵犯肖像权的案例解析 图1

小杨的肖像权被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小杨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百二十条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姓名、肖像权等人格权。”在本案中,大李未经小杨同意,擅自使用小杨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小杨肖像权的侵犯。

小杨的肖像权被用于低俗、不雅的广告中,侵犯了小杨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百一十三条规定:“他人不得利用他人的肖像权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在本案中,大李将小杨的肖像用于低俗、不雅的广告中,这种行为导致了小杨的名誉权受到损害。

大李的行为侵犯了小杨的肖像权,故小杨有权要求大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夫妻之间侵犯肖像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肖像权,避免因侵犯肖像权而引发纠纷。公众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肖像权的含义和保护范围,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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