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

作者:执笔画清秋 |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侵犯肖像权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围绕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侵犯肖像权的判定标准

1. 主观方面

侵犯肖像权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权利人的肖像,也可以认定为主观上的侵权行为。

2. 客观方面

侵犯肖像权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如制作、传播、使用等。

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 图1

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 图1

3. 损害后果

侵犯肖像权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权利人权益受损,可以表现为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是指权利人因肖像权被侵犯而遭受的心理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是指权利人因肖像权被侵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网络平台未经允许使用权利人肖像

在某网络平台上,一家未经权利人小明允许,在其和社交媒体上使用了小明的肖像。小明发现后,要求该平台删除涉事作品,并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平台未经小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根据权利人小明的损失情况,法院判定该平台赔偿小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共计一定数额。

案例二:未经允许制作、传播权利人肖像

某摄影爱好者未经权利人小华允许,制作了一组小华的肖像,并将其发布在摄影论坛和社交媒体上。小华发现后,要求摄影爱好者删除涉事作品,并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摄影爱好者未经小华同意,擅自制作、传播其肖像,构成侵权。根据小华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情况,法院判定摄影爱好者赔偿小华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案例三:未经允许在广告中使用权利人肖像

一家广告未经权利人小李允许,在其广告中使用了小李的肖像。小李发现后,要求广告删除涉事广告,并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未经小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根据小李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情况,法院判定广告赔偿小李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侵犯肖像权案件在近年来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这给权利人带来了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害。在判定侵犯肖像权案件时,应根据权利人权益受损的实际情况,结合主观和客观方面,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来说,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以减少自身损失。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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