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41条的适用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解析

作者:美妞 |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的平衡,更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展开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刑法341条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该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是其制品。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砗磲贝壳及其制品的法律定性问题

刑法341条的适用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解析 图1

刑法341条的适用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解析 图1

在某一非法出售砗磲贝壳及其制品的案件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砗磲贝壳”和“砗磲贝壳化石”是否属于《刑法》341条规定的“砗磲制品”。根据姜彩熠律师的观点,“砗磲贝壳”或“砗磲贝壳化石”并非《刑法》所指的砗磲制品。主要理由如下:

1.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砗磲制品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对象,而砗磲贝壳本身和砗磲贝壳化石未被归入其中。

2. 案涉物品来源合法:被告人出售的是天然形成的砗磲贝壳或其化石,这些并非野生动物制品,而是地质形成物,不存在非法获取的过程。

该案例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界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避免类推适用和扩大解释。

案例2:人工驯养动物的法律性质问题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被指控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341条的规定,构成犯罪。但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理由是:本案中的鹦鹉属于人工驯养变异种,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且在当地长期存在合法养殖和交易行为。

这一判决体现了《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灵活性与科学性。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对于因历史遗留、群众习惯养殖等原因广泛存在的动物品种,应当根据生物学特征和社会公认事实作出合理判断,并非所有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都可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案例3:互联网时代下的野生动物犯罪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手段也逐渐升级。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通过暗网平台与买家接洽,利用加密货币支付和匿名物流运输的方式逃避监管,最终仍被执法机关查获。

针对这种新型犯罪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指出,应当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相关线索。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运用大数据技术追踪非法交易链条。

对刑法341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具体案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往往依赖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鉴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地区的保护力度和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刑法341条的适用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解析 图2

刑法341条的适用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解析 图2

(二)制品范围界定模糊

当前对于“制品”的界定较为宽泛,容易引发歧义。利用动物骨骼、毛皮等制成的装饰品、工艺品是否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如果将所有动物副产品均视为制品,则可能不当扩大了打击面。

(三)法律适用与社会认知脱节

部分案件中,公众对人工驯养动物的法律性质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形似野生动物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这种朴素认知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规范刑法341条适用的建议

(一)细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定标准

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列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范围,并对“制品”作出清晰界定。可以规定只有经过加工且具有商业价值的物品才可被视为制品。

(二)建立统一的鉴定评估机制

建议成立国家级的野生动物鉴定中心,为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提供权威意见。对于人工驯养动物的法律性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三)加强对新型犯罪手段的研究与打击力度

针对互联网时代下非法交易的新特点,执法机关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并加强与国际执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网络。

《刑法》第341条作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法律条款,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统一司法标准、创新执法手段,才能确保该条款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目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知识产权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