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恋梦红尘 |

在中国的商标法律体系中,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是两种重要的商标权利保护机制。这两种制度虽然在目的上都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在适用范围、提起条件、程序规则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读。

商标异议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已经初审通过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以阻止该商标获得注册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申请:

1. 绝对违法性:如果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绝对禁止条款,含有国旗、国徽、民族歧视等内容,则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图1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图1

2. 相对注册性:即被异议商标与已在中国大陆依法取得的在先商标权产生冲突,包括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一种程序。与商标异议不同的是,无效宣告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完成注册并投入使用的企业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理由包括:

1. 绝对违法性:与异议类似,如果已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则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2. 相对注册性:已注册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在先权利产生冲突。

3. 欺骗性使用:虚构企业主体、虚假等欺诈手段取得商标 registration(注:此处应为“注册”)的情形,也可以成为无效宣告的理由。

两者的主要区别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这两种制度的区别,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

1. 适用对象不同

异议:适用于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任何已经通过形式审查(即初步审定)但尚未最终获得注册的商标都可以成为异议的对象。

无效宣告:仅适用于已经正式获准注册的商标。

2. 提起时间限制不同

异议:必须在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任何人都不能再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无效宣告:没有时间上的严格限制。即使在商标注册之后过了数年,相关权利人仍然可以基于有效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 法律后果不同

异议成功:被异议的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申请人将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益。

无效成功: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于已经投入使用并可能产生市场影响的商标而言,这将对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商誉造成较大冲击。

4. 实质审查标准不同

异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并且是否存在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情形。

无效宣告:除了上述标准外,还包括对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的审查。是否存在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

5. 程序规则不同

异议:通常按照一裁终局制进行审理,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宣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继而相关方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一审判决仍有异议,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典型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制度的实际运用,我们可以参考一些经典的司法案例:

1. 商标异议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A在2021年申请注册了一枚“ABC”商标,用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水。经过形式审查后,这枚商标于2022年6月被公告初步审定。B随后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主张其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且“A BC”是其企业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争议焦点:

异议商标是否与B的在先使用标志构成近似?

异议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嫌疑?

裁判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上和发音上均较为接近,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 无效宣告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图2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图2

某企业通过恶意抢注方式,在多个类别申请并获得了一系列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人C在得知此事后,以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即“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trademark registration”)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虚构企业主体、伪造等行为?

抢注商标是否会对相关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经过详细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因此决定宣告全部争议商标无效。

对企业的实务建议

1. 商标确权阶段的注意事项

在提交商标申请前,务必进行全面的在先权利检索,以避免因与他人商标冲突而被异议的风险。

如果发现他人申请的商标可能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应当及时提起异议。

2. 商标维权阶段的注意事项

对于已经注册但可能存在争议的商标,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对驰名商标和着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防止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

3. 日常品牌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建立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商标档案。

对于已经被无效宣告或异议撤销的商标,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应的市场清理工作。

4. 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

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需特别注意海外商标注册和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定期对商标进行续展,并在必要时进行变更登记,以确保商标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都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两种机制的有效运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商标市场秩序。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两种制度的特点和作用,并合理运用它们来应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帮助,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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