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私自重新仲裁的法律后果及案例分析

作者:钟情 |

随着我国 arbitration 事业的不断发展,arbitration 在解决商事纠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可能会出现私自 re-examination (重新仲裁)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私自重新仲裁”?

“私自重新仲裁”,是指在仲裁程序已经结束,仲裁裁决书已经作出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以各种名义(如“补充仲裁”“更正仲裁”等)再次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决。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仲裁程序的严重干扰,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arbitral award 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重新审定。“私自重新仲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私自重新仲裁”的常见原因

1. 利益驱动:些仲裁委员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在当事人之间“调解”达成新的协议,并以此为由再次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私自重新仲裁的法律后果及案例分析 图1

仲裁委员会私自重新仲裁的法律后果及案例分析 图1

2. 程序漏洞:部分仲裁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与当事人沟通并重新裁决的情况。

3. 法律认知不足:一些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理解不够深入,误以为可以对已生效的裁决进行“更正”。

“私自重新仲裁”的法律后果

1. 违反法定程序:“私自重新仲裁”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肃性。

2. 损害当事人权益:这种行为会导致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信任度下降,甚至可能使当事人遭受双重损失(如支付两次仲裁费用)。

3. 机构信誉受损:如果一仲裁机构多次出现“私自重新仲裁”的情况,将会严重损害其在行业内的公信力。

“私自重新仲裁”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仲裁委员会私自重新仲裁案

2012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私自重新仲裁”的案件。罗仕强与蛇口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 arbitration,双方在仲裁程序中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仲裁委员会私自重新仲裁的法律后果及案例分析 图2

仲裁委员会私自重新仲裁的法律后果及案例分析 图2

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蛇口公司在未与罗仕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以“需要更正”为由,要求仲裁委员会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了有利于自己的新裁决。罗仕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属于私自 re-examination ,判决撤销了私自重新作出的裁决。

案例二:仲裁委员会私自调整裁决案

2015年, arbitration committee 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接对原裁决进行了“调整”。这种行为引发了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该仲裁委员会存在程序违规问题,最终裁定其重新作出裁决。

如何防范“私自重新仲裁”?

1. 加强内部管理:各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

2. 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对仲裁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程序违规。

3. 完善法律规定: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进一步明确“私自重新仲裁”的法律后果,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私自重新仲裁”不仅破坏了 arbitration 的严肃性,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完善法律规定等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 arbitration 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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