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房屋买卖指导性案例分析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交易双方可能会因重大误解、欺诈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或出卖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解除已经订立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财产。通过分析两个真实的“撤销权房屋买卖指导性案例”,探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主要考量因素。
案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撤销权房屋买卖指导性案例分析 图1
2029年12月3日,原告朱某某通过中介介绍,要求购买被告黄某某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堡村龙船汇安置房第4幢的一套安置房,并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后,在收条中明确载明了买卖房屋的面积、价格及付款期限。双方约定,原告应在2010年5月30日前付清剩余房款。
2010年5月20日,温州市瓯海区房产管理局复函称,上述安置房因规划审批不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这意味着原告朱某某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9年12月3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原告对房产情况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由于该合同的履行会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订立的合同”。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黄某某返还定金5万元。
法律分析
1. 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误解的存在,则合同可被撤销。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合并不知道所购房屋无法办理权属登记,因此存在重大误解。
2. 履行后果:由于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原告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支持原告的撤销请求。
3. 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应向原告返还5万元定金。
案例二:购房者因交易条件变化行使撤销权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0日,该院去函温州市瓯海区房产管理局,查询座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船汇安置房第4幢安置房301室及302室是否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经调查发现,这两套安置房因规划审批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合法的产权过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在出售房屋时未向原告朱某某如实告知房产的真实情况,导致原告基于错误的信息作出了购买决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被撤销,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律分析
撤销权房屋买卖指导性案例分析 图2
1. 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该合同可被撤销。本案中,被告未如实告知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实,构成欺诈。
2. 信赖基础的破坏: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中介的推荐作出了购买决定,但因被告隐瞒事实导致交易失败,法院支持原告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 行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受欺诈方或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2. 行使期限: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一期限,权利将被视为放弃。
3. 举证责任:主张撤销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重大误解或其他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4. 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履行而获得的财产,并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如有损失,受损方可要求赔偿。
上述两个“撤销权房屋买卖指导性案例”充分说明了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应诚信履约,特别是卖方应如实披露房产信息,避免因欺诈或隐瞒事实导致合同被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购房者也应在签订合前充分了解房产状况,确保交易安全。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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