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管辖法院传票: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探讨

作者:执初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难点,尤其是在确定 jurisdiction 时,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近年来陆续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指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下显得尤为重要,但也面临诸多挑战。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具有跨区域性、技术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的最新裁判规则,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 jurisdiction 的确定应优先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及《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管辖原则、例外情形以及原告发现侵权内容设备所在地的特殊地位。

网络侵权管辖法院传票: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探讨 图1

网络侵权管辖法院传票: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探讨 图1

管辖规则的核心要点

1. 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害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提供了基本框架。

2.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则

当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这条规定旨在解决实践中因侵权行为跨国或技术复杂性导致管辖困难的问题。

网络侵权管辖法院传票: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探讨 图2

网络侵权管辖法院传票: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探讨 图2

3. 区分一般信息网络侵权与特定权利侵害

在2023年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在确定 jurisdiction 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并优先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最近发布的(2023)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管辖规则的适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首要原则:行为地优先

如果能够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地点(如服务器所在地、IP地址对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等),应当优先考虑该地法院管辖。

辅助原则:结果地补充

当行为地难以确定或者存在法律适用障碍时,可以将侵害结果发生地作为补充依据。

手段:原告发现地兜底

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如侵权行为跨国且行为地和结果地均不明确),允许原告在其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提起诉讼。

对互联网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的最新裁判规则对互联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侵权内容监测机制,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也应当在必要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以减轻管辖认定上的困难。

对于个人用户而言,在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时,了解 jurisdiction 规则同样重要。当遇到恶意传播自己作品的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优先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无法确定具体地点,则可以选择在自身所在地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将继续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的最新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可以考虑建立更高效的跨境管辖协作机制、加强网络证据保全工作以及推动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地认定标准的统一化。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近关于网络侵权 jurisdiction 的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互联网企业和个人用户在日常法律事务中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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