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下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作者:婉若清风 |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述与法律依据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合同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重要法律纽带。由于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等外部因素的不断变化,有时会使原定的合同条款变得不公平或不可行。为应对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也称为“情事变更有穷竭”),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会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其中一方显失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在认定情势变更事实的还要对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多个真实案例,分析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

情势变更原则下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图1

情势变更原则下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图1

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裁判标准与典型案例

(一)裁判标准的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较为审慎。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条件下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基础条件的变化是否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

原材料价格上涨、新冠疫情导致供应链中断等情形。

2. 变化的影响程度

若情势变更仅对合同履行造成轻微影响,则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3. 请求变更或解除的具体情况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通过调整价款或履行方式能够达到公平结果。

(二)不同类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1. 因政策调整导致成本上升的

2022年发生的"限电令"影响企业生产成本案。法院认为,在不可抗力因素下,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适当调整合同履行方式或价款。

2. 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一方获得暴利

情势变更原则下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图2

情势变更原则下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图2

疫情期间些医疗物资价格暴涨情形,受损方可以请求调减利润以实现公平。

3. 行业整体性变化对特定企业造成打击

科技公司因"双碳政策"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原有合同,法院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后作出公平裁判。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涉及较多主观判断因素,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关于印发的通知》强调:

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尽量维持合同效力为首要目标。

只有在当事人权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才可作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裁判。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生鲜电商公司与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生鲜电商公司委托A物流公司运输一批新鲜蔬果,约定运费为每公斤5元。后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物流成本大幅增加,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增运费,主张继续按原价履行已显失公平。法院经调查认为:

燃油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运费上涨幅度确实会导致物流公司产生严重亏损。

最终判决调整运费价格为每公斤7元,要求双方按新标准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理由:

1. 双方订立合的运费约定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未预见燃油价格上涨;

2. 物流公司因成本上升而无法获得合理利润;

3. 鉴于本案具有行业普遍性特征,应当通过调整合同条件来平衡各方利益。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考虑的因素

(一)公平性考量

1. 受害方是否尽到了减损义务

2. 情势变更对双方利益的实际影响程度

3. 履行可能性的评估

(二)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

> "可预见性规则"要求法院审查合同纠纷发生时,是否存在合理的预期机制。在疫情期间订立的会展服务合同,如未能预见疫情严重程度,则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对企业和法务部门的实务启示

(一)预防措施

1. 审慎签订合同条款

包括风险分担、价格调整机制等约定。

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3. 完善应急预案

(二)争议解决阶段的重点工作

1. 充分举证情势变更事实

2. 论证有利因素,如市场变化的相关性

3. 合理主张权利,以获得更公平的解决方案

在"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下,情势变更原则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仍需综合考量个案的具体情况,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

通过对多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需要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也要严格遵守法界,以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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