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例解析与法律适用研究

作者:北孤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领域。“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作为一种网络犯罪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呈现出快速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犯罪形式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还加剧了网络犯罪的泛滥程度,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例解析与法律适用研究 图1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例解析与法律适用研究 图1

从法律实践中看,“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涉及多个罪名,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些罪名虽然具体适用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在于行为人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而是通过提供辅助性行为帮助他人完成犯罪活动。这种“间接”犯罪形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给司法机关的打击带来了较大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分析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难点,并就如何加强预防和治理提出建议。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具体行为包括:

1. 技术支持:如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设备的维护、调试服务,明知其用于违法犯罪仍继续提供支持。

2. 广告推广:通过发布广告或其他宣传手段,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扩大影响力或招募从犯。

3. 支付结算: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流转渠道,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三次以上;

- 为他人犯罪行为获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 致使传播违法信息范围达五百人次以上。

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司法解释》还特别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要件,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提供的服务或技术支持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技术中立”的抗辩空间,体现了法律对技术滥用的严厉态度。

典型案例分析: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李是一名网络工程师,专门从事网络安全设备的研发工作。其明知游戏网站涉嫌游戏软件侵权,仍为其提供VPN代理服务器技术支持,帮助该游戏网站逃避监管。案发后,机关查明,李提供的技术支撑使得游戏网站得以规避国家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长达两年之久,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二)法律适用难点

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以下争议:

1. 技术中立性抗辩:李主张其仅提供常规的技术服务,并不知道客户的具体用途。根据《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的可能性,便可认定其构成帮助犯罪。

2. 情节严重性的认定:本案涉及游戏软件侵权问题,是否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最终法院认为,游戏网站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游戏程序代码,并未直接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因此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性。而李作为技术人员,则因帮助游戏网站逃避监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司法裁判要点

本案的最终判决明确以下法律适用规则:

- 明知的认定:法院结合被告人李与游戏网站的资金往来、技术交流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对游戏网站的违法性质具有主观明知。

- 情节严重性标准:基于涉案金额达到数百万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 帮助行为的独立定罪:即使上游犯罪未被追究(本案中游戏网站因技术原因未能查处),但李帮助行为已构成既遂。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例解析与法律适用研究 图2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例解析与法律适用研究 图2

法律适用难点与争议问题

(一)明知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要件的存在使得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认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具体表现为:

- 间接证据为主:由于直接证据较少,司法机关通常依赖行为人的供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来推定“明知”。这种证明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 技术中立抗辩:部分技术从业者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抗辩,声称其提供的服务具有正当用途。

(二)罪名适用的协调问题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涉及多个罪名,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在具体适用上,需注意以下问题:

1. 主客观因素结合:不能仅以行为人提供的技术类型或服务内容作为定罪依据,而应综合考量其主观意图和客观危害。

2. 避免重复评价:对于同一帮助行为,不宜认定为多个罪名。

(三)犯罪形态的特殊性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多为预备犯或从犯形态,这在量刑标准上带来了新的挑战。《司法解释》虽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对于未遂犯或从犯如何处理,仍需进一步明确。

预防与治理建议

1. 加强法律宣传:针对技术从业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活动,提升其对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行业内的技术使用登记制度,要求相关服务提供者对其真实身份进行备案,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服务用途。

3. 强化国际鉴于部分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特征,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共同打击跨境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作为网络时代的伴生物,因其隐蔽性强、技术专业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复变的态势。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法律适用难点的探讨,希望能够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并为未来的立法完善和社会治理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在惩治网络犯罪的我们也需要关注到技术本身的中立性。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技术的积极作用,遏制其滥用带来的危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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