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7条释文与相关案例详解》

作者:北茶 |

刑法作为国家制定和执行的一套关于犯罪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法律,是维护国家法治、保障国民权利的重要基石。刑法中的各条款,不仅需要准确理解,更需结合案例进行深入解读,方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发挥刑法应有的机能。重点探讨刑法第337条的释文及其相关案例,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及学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刑法第337条的规定

刑法第337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37条的释文

(一)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本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包括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也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还包括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程度。具体数额的确定,可以根据司法实践、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化进行具体判断。

“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严重破坏环境,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

2. 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倾倒废物、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

4. 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的命令、不配合政府环保检查等。

(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刑事处罚。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可以相应地确定刑期。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意味着在判决时,可以对行为人处以其财产或者人身自由的一部分作为刑罚。这种刑罚方式既包括了罚金,也包括了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相关案例详解

(一)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倾倒废物案

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倾倒废旧电池15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通过对该案的解读,我们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环境,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二)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10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在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37条的规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行为不仅破坏了环境,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且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刑法第337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读,我们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是严格的,对于行为人也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我国的生态环境。

注:由于字数限制,本文仅提供了简要的内容和结构,未能详细解读刑法第337条的每个方面。如需深入学习,建议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刑法337条释文与相关案例详解》 图1

《刑法337条释文与相关案例详解》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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